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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争端案件中的遥感证据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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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使用遥感证据之多为历次案件之最。并且所提供影像从中等分辨率到高分辨率,类型多样;影像获取时间从上世纪70年代延续至今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使用遥感证据之多为历次案件之最。并且所提供影像从中等分辨率到高分辨率,类型多样;影像获取时间从上世纪70年代延续至今,时间跨度长。菲律宾主要利用遥感影像证据试图证明海洋地物变化以及岛礁地位。在最初的书面材料递交中,菲律宾提交了中等分辨率陆地卫星多光谱影像(Landsat TM)希望证明仁爱礁、美济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南薰礁、渚碧礁等属于低潮高地;并提交快鸟(QuickBird)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说明中国舰只在相关海域的活动及岛礁建设情况。随后,针对“仲裁庭”的有关疑问,菲律宾补充了进一步书面论证。其中,使用了包括卫星影像在内的多种证据论证岛礁性质。并且,以附件形式提交了菲律宾专家证人斯格菲尔德教授()的专家报告,内容涉及2014年12月“仲裁庭”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的全部49个岛屿地理属性的评估。遥感数据是这份专家报告中最重要的支撑数据。所涉及的卫星影像时间跨度达到40余年,遥感影像来源主要包括中等分辨率的陆地卫星以及美国数字地球(Digital Globe)公司提供的高分辨卫星等。
到了2015年11月有关实体问题和剩余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庭审阶段,类似地,大量有关岛屿自然属性和岛屿建设现状的争论围绕遥感证据展开。菲律宾代理律师及专家证人一方面回答了“仲裁庭”对于书面材料中所使用卫星影像证据处理过程的疑问,另一方面,按照庭审要求补充提交了包括中业岛和渚碧礁之间海洋地物的EOMAP卫星测深数据结果④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ward,July.12,2016,p.28,para.79.等在内的文件。为对文件进行鉴别,“仲裁庭”还聘请独立技术专家格兰特·博伊斯(Grant Boyes)帮助查阅、分析包括卫星影像在内的科学证据,“以帮助‘仲裁庭’评估海洋地物状态(水下地物、低潮高地、岛屿等)”,⑤ 同④,p.51,para.133。这都充分显示“仲裁庭”对于遥感证据的重视。
在2016年7月12日的实体问题判决书中也直接对遥感证据予以说明:对于遥感证据,“仲裁庭”确认是非常有用的工具,⑥ 同④,p.138,para.322。可出于对菲律宾提交影像空间分辨率、处理过程精确性等方面的考虑,“仲裁庭”没有认可它们在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判断方面的证明价值,但默认了其有关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行为方面的证明价值。
二、遥感证据的提交
回顾上述海洋争端案件中遥感证据的具体使用情况,同时根据《国际法院规则》《国际法院规约》以及2013年3月21日更新的实践指南的有关规定,作为一种书面科学证据,遥感证据可以以书面材料附件形式提交、在口头程序中提交以及应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提交。
以书面材料附件形式提交是遥感影像最为便捷,也是使用最多的提交方式。在1999年博茨瓦纳诉纳米比亚卡西基里和塞杜杜岛案、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案、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与海洋边界案以及“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都有将遥感影像证据以诉状附件形式提交。
而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56条规定,在书面程序结束后,任何新文件的提交只有经过对方同意或推定同意,或在对方未表示同意而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申请国提交该文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方申请在书面程序结束后的庭审阶段中提交新的遥感证据,案件相对方可以对证据提出反对意见,进而将其排除在诉讼之外。虽然争端解决机构并未有过正式官方记录,但的确曾有卫星影像证据由于争端另一方的坚持反对而最终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的情况发生。①Anna Riddell and Brendan Plant,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2009,p.290.同时,根据国际法院实践指南,如果在口头程序中另一方反对某一文件的提交,该事项最终应由国际法院予以解决。②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Practice Directions”,Mar.21,2013,http://www.icj-cij.org/documents/?p1=4&p2=4&p3=0.即国际法院在书面程序结束后,对当事国提交的遥感证据接受与否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③ 张卫彬著:《国际法院证据问题研究:以领土边界争端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页。
特殊情况是,若当事国欲提交的卫星影像证据属于《国际法院规则》第56条第4款界定的“是公众易于得到的出版物的一部分”时,法院将会确定予以接受。同样根据上述实践指南规定,这里“公共易于得到的出版物”是指:首先该出版物应是“出版物的一部分”,可在公共领域获取得到。这里的出版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出版;出版形式包括纸质和在线,以及任何其他媒介,例如报纸、数字及其他。其次,这里的“易于获取”既包括被法庭也包括易于为诉讼另一方得到。
文章来源:《遥感学报》 网址: http://www.ygxbzz.cn/qikandaodu/2020/121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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